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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制度

心理咨询工作纪律.docx

心理咨询工作纪律

为了更好地维护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自身的身心健康,维护来访学生权益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身心健康,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特制定如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离开专业的工作地点从事咨询;不接受来访者要求在其家庭、宾馆、酒楼、娱乐等其它场所进行咨询的邀请;同样不准邀请来访者去自己住所拜访。

二、除按规定收取的咨询费用外,不准收受当事人的礼物钱财。

三、除危机干预外,不接受预约时间以外的来访者,也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预约当事人;咨询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1小时;如晚上咨询,晚九点前应该结束。

四、不主动找当事人咨询。除非知晓当事人有自杀倾向等特别情况。

五、不能将自己的手机和家庭电话告知来访者;未经同意,亦不准将同工的手机和家庭电话告知来访者。

六、接受异性咨询时,咨询室要打开门窗,不准反扣;如进行必要的医学身体检查,必须征得当事人知情同意,并有另一名同事在场,或建议去医院做相应检查。

七、不准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治疗无关的任何事务,或谋取个人的其它利益。

八、不准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关系;不准与来访者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九、对有暴力倾向或可能具有一定伤害性的变态行为者,咨询医生应该安排其他同事或当事人家属协同处理。对他人有犯罪或犯罪企图,或有自伤倾向的来访者,在保护其利益的前提下,要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穿着打扮要符合礼仪和职业要求,不准穿低胸衣服和超短裙或不合适的短裤,拖鞋。

十一、咨询医生不准以任何理由赠送钱物给来访者。

十二、未经同事转介,不接受正在另一位同事处接受咨询的来访者;任何时候不准借贬低和讽刺同行。

十三、不准随意或夸大解释心理测量的结果,不准在任何非专业研究的场合公开议论咨询者的个人资料和隐私,未经技术处理和领导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涉及个案隐私的资料,如使用视听设备等进行记录时,需征得来访者书面同意。

十四、没有处方权者不准开精神科类药物给来访者;如有处方权者亦不能开超过规定计量的精神类药物给来访者,如有必要必须让监护人进行监控;没有临床经验的医生亦不应随意叫病人停服其他医生处方的精神药物。

       十五、本规定由学校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