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守则
第一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辅导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的业务机构,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领导。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解除大学生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与理念,引导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大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提高大学生社会适应、面对竞争与承受挫折的能力;
(二)开展个体与团体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大学生减轻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工作,为学校开展有关学生工作提供客观资料和依据;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认识自我、改善自我、发展自我提供服务;
(四)为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心理适应咨询。帮助在学习、生活与工作等各方面存在适应不良的学生减轻压力,解除困扰,适应环境;
(二)心理发展咨询。帮助无明显心理问题与冲突、环境适应良好的学生增强自我认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能力,挖掘自身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
(三)心理障碍咨询。为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提供服务,恢复心理健康。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免费为我校学生提供以下服务:
(一)个别、团体心理辅导;
(二)电话咨询、信件咨询、网络咨询;
(三)心理健康普查;
(四)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心理健康专题报告与讲座。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二)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不受损害为前提;
(三)不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四)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辅导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辅导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并与来访者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五)在辅导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危机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和学生所在院系;
(六)在辅导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辅导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辅导关系,转介给其他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七)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七条 本守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