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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制度

心理健康中心专兼职咨询师管理办法.doc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咨询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对心理咨询师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后面简称中心)专职心理咨询师及签订聘用协议的兼职心理咨询师。

二、选拔与聘任

      第三条  专职心理咨询师的选拔与聘任

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21〕2 号)文件精神要求,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格健全、心理健康,拥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

(三)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等专业背景,接受过系统的心理咨询相关培训;

  2.有精神科门诊或病房实习、见习经历,或具备心理咨询专业资质,如: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助理心理师及以上等相关职业资质。

(四)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具有 200 小时以上个案咨询经历者优先考虑。

第五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选拔

(一)发布公告。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招募兼职心理咨询师的相关公告。

(二)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三)资格审查。中心对报名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与面试人选。

(四)面试考核。中心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五)签订协议。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工作协议,试用期两个月。

三、工作与考核要求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工作要求

(一)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心理咨询师应严格遵守《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方案》《湖南科技大学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湖南科技大学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专业伦理,严格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1.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指导来访者认真阅读并签署《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及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解读保密原则和保密例外;

 2.保护学生隐私,不得将来访者的咨询记录、心理测验结果等泄露给他人或对外界公布;需要录音录像,应经过当事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之后方可进行;不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方面的或不正当关系,不通过咨询服务谋取私利;

 3、合理使用心理测量,应向受试者说明测量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以及适用性,客观解释测量结果,不使用极端词汇,不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能给来访者做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三)做好个体心理咨询工作

 1.咨询结束及时填写咨询记录并妥善保管;

 2.每次咨询都应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如来访者疑似有心理疾病应立即采取适当干预,及时转诊;需与有强烈自杀意念、自残、自杀及伤人行为的学生签订《不自杀协议书》,告知学院进行 24 小时监护,并及时汇报中心主任;

 3.为了保证咨询质量,心理咨询师每天的咨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 个,临时处理学生危机事件等特殊情况除外;

 4.如发现来访者在一周时间内同时预约两位心理咨询师,应与来访者探讨,并确定一位心理咨询师建立咨询关系;

 5.严格遵守时间设置,不得随意更改咨询时间,不得迟到和单方面提前结束咨询,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咨询时间,应征得来访者同意并妥善安排;

 6.不得将在校学生转为私人心理咨询个案。

(四)做好转介工作。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评估来访者疑似有精神疾病或因个案遇到困难无法胜任时,应妥善转介,并汇报中心危机管理员。

(五)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定期接受朋辈督导和专业督导,同时做好自我保护,维持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保证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

第七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考核要求

(一)按时真实填写《心理咨询个案记录表》,并将纸质材料每月交至中心,如发现未填写记录的,不发放酬金。

(二)定期参加朋辈案例督导,因个人原因有两次及以上未参加督导需提交书面说明;连续两学期未参加的,解除聘用。

(三)一学期内因个人原因取消 3 次及以上心理咨询,解除聘用。

(四)对高风险来访者如因迟报、瞒报、漏报、处理不当等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由个人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并解除聘用。

(五)严重违反工作协议的,严重损害来访者利益或中心利益,因个人原因对学校或来访者造成伤害或严重负面影响的,有损学校或中心形象及声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解除聘用,后果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待遇

第八条  心理咨询酬金按学校文件科大政发【2020】63 号执行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接待个案,按 60 元/案次计算酬金;接待团体心理咨询,按照 10 人以下 100 元/场次、11 人-100 人以下 200 元/场次、100 人以上 300 元/场次计算酬金。

(二)校内兼职心理咨询师接待个案,上班时间按 80 元/案次、非上班时间 100 元/案次计算酬金。

(三)校兼职心理咨询师接待个案咨询,按 100 元/案次计算酬金。

第九条  每年评选若干优秀心理咨询师,由学生工作处(部) 颁发荣誉证书。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