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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制度

心理健康中心专兼职咨询师管理办法.doc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咨询师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高效的帮助,中心本着优化专业背景结构、整合多方力量的原则建设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对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咨询师进行管理。

一、心理咨询师人员结构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后面简称中心)咨询师包括:

(一)专职咨询师: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证的中心专职教师。

(二)校内兼职咨询师: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证,和多年心理咨询工作经验的学生工作处(部)领导、学院书记、学院心理辅导员老师、心理学专业教师。

(三)校外兼职咨询师: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的、长期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有200小时咨询经历的专业人员。

二、心理咨询师素质要求

(一)具备对于生命价值和生活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良好的人际沟通的能力及合作精神;

(三)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平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四)具有心理咨询的专业资格、专业的心理学知识结构、从事过与心理相关的工作;

(五)严格遵守咨询人员的伦理守则。对所服务的机构负责并保证其他有关活动必须与中心的目标相一致;

(六)专兼职咨询师只能接受个人专业能力范围内的来访者,并明确各人的限制;

(七)专兼职咨询师的工作受到有关法律保护。

三、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在遵守《心理咨询工作纪律》、《心理咨询师(员)工作守则》、《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同时,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要求:

(一)咨询师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督导,加强专业理论熏陶,提高专业敏感性和操作技能的同时,应做好自我保护,维持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保证心理咨询服务质量;

(二)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平等的咨询关系,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不得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替来访者做决定,不与来访者建立超过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

(三)咨询师不得利用工作时间私下接待校外来访者,收取咨询费;

(四)咨询师不得私自添加或删减咨询,不得随意更改咨询时间,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咨询时间,咨询师需征得来访者同意,并与其协商其他可咨询时间;

(五)为了保持良好的咨询效果,咨询师个人每天接待咨询的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中心老师临时处理学生危机事件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咨询师如发现来访者同时预约本中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咨询师,应主动与来访者讨论咨询设置问题,让来访者自主选择一个咨询师建立咨访关系,并将情况上报中心;

(七)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人格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以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八)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每次咨询的时间、咨询次数和保密例外说明,并与来访者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九)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倾向或其他危机时,或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情况已超出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必要时应与来访者签订《不自杀协议》或转诊专科医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部)和相关学院;

(十)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来访者做出明确地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咨询师;

(十一)咨询师做完咨询后,需及时并如实填写咨询记录,并于每学期末向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四、心理咨询师工作待遇

酬金按学校文件科大政发【2011】86号执行,校内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接待个案咨询,按50元/案次计算酬金;校外兼职心理咨询师接待个案咨询,按100元/案次计算酬金。